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什么权利竟让老百姓如此愤愤不平?

“村委会就是我们这最大的黑社会”“村委会的权利比谁都大”……以上都是拆迁律师在我们平台上截取的农民朋友的留言。村委会究竟做了什么,为何让老百姓如此愤愤不平?一个基层自治组织到底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如此一手遮天?1、村委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具有本质性的差异。2、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那为何征地工作还有村委会的身影?首先这里我们提到的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是说村委会不能作为征收工作的主体,但实践中由于村委会对村中情况较为了解,所以政府会委托村委会协助实施征收工作,无论是征地公告或是征地补偿方案等文件都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村委会的名义来进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3、村委会违法征地的常见现象。(1)村民委员会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据此,村委会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仅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还要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村民委员会擅自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村委会未经授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村民委员会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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